热点关注:人工智能数字空间秩序的法律构建

人工智能驱动的数字空间是由算法与数据融合建构的智能环境,通过感知、决策与交互实现虚实共生。这个新型空间同样需要构建有效治理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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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"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,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,推动依法管网、依法办网、依法上网,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。"

近年来,我国对人工智能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立法模式的探索,本质上就是通过规则供给重塑数字空间秩序的过程。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将"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"明确为维护网络安全法律责任主体,设定了生成内容标识等具体义务。2026年1月1日,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正式生效,将总体国家安全观、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内嵌于人工智能治理的规范框架。

人工智能治理的规则本质上是回应技术发展的产物,其没有颠覆法律规范中"主体—客体"的基本逻辑,而是通过功能性拟制、范畴性拓展、风险性预防,建立起一套适应数字空间的规范体系。

传统法律主体理论建立在"意志"与"责任能力"基础之上,并以意志作为责任能力的前提。然而,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和决策能力,不同于自然人的生物意志或法人的拟制意志。我国立法设定"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"这一新型法律主体身份,目的并非承认人工智能具有独立人格,而是以"责任者身份"先于"人格者身份"的法律设定逻辑。这标志着法律关系的中心从过去由外向内的意志性还原,转向由内向外关注行为控制的功能性考量。

人工智能技术所依赖的数据流、大模型与系统行为,具有无形、可复制和动态演化的特征。法律规制也呈现出系统性拓展的特点。在涉及关键性基础设施的重要数据、核心数据时,法律规制超越静态资源价值,也指向国家安全和公共属性。

在人工智能数字空间秩序的法律构建中,安全与发展、权力与透明、责任配置三组规范关系应当遵循基本原则。在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上,以"安全可控"为原则,构建风险可预测、责任可追溯、权利可救济的制度体系。在权力与透明的平衡中,以"对算法黑箱进行认知性规制"为原则,通过设定可解释性标准、建立审计机制、推动技术接口治理等方式,重塑算法权力的可见性与可问责边界。

面向未来,以法律方式实现人工智能数字空间实时响应、算法正义、数据可信与伦理共识等新的秩序要求,还需进一步明确法律关系、基本原则与可行路径。